公交遇险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责任如何确定

公交遇险急刹车致乘客受伤 责任如何确定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仕俊 杨鑫瑶
  【案情】

  2018年2月,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在工业大道最右侧,突然变道,公交车司机游某为防止撞到邱某,紧急刹车,导致公交车乘客王某身体失去重心摔倒,致头部受伤,住院三个月,产生医疗费用45000元。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分歧】

  关于乘客王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邱某承担。理由是: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突然变道,公交车司机防止撞到邱某紧急刹车,才导致王某受伤。故王某的损失应由邱某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公交公司承担。理由是:乘客王某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理应安全地将乘客送到目的地。现王某在乘车过程中受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选择要求公交公司或邱某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王某与公交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突然变道,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且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王某可以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乘客王某已购买了车票,与公交公司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理应安全地将乘客王某送至目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邱某突然变道,公交司机游某为防止撞到邱某,紧急刹车,导致王某受伤,未安全的将王某送达到目的地。乘客王某并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王某可以客运合同关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邱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突然变道,公交司机为防止撞到邱某,紧急刹车,才导致王某受伤;邱某对王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并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可以侵权为由要求邱某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乘客王某可以选择要求公交公司或邱某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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