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经营者应坚守法律底线,慎用“某某同款”进行推广
建盏,一种产于福建省南平市的黑釉瓷器,被誉为“黑瓷之冠”,具有独特的烧制技艺和美学价值。建窑建盏烧制技艺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备受世人瞩目。而孙建兴,作为“建窑建盏烧制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其“孙建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瓷器、瓷、陶瓷、陶器等,进一步巩固了其在建盏领域的地位。
在福建省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经营着一间网店,专卖各种工艺品,其中就包括一款名为“严某某‘回蓝’盏大师孙建兴同款主人杯茶盏手工烧制釉下彩品质”的建盏产品。然而,这家网店的销售行为引起了南平市建窑陶瓷研究所的注意。他们发现,这家网店销售的建盏产品涉嫌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于是授权某公司代为维权。
某公司依法取证,公证购买了这款建盏产品,并认为福州市某工艺品作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将他们告上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销售、停止虚假宣传、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6万元。
被告则表示,他们在产品标题链接中使用的“孙建兴同款”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他们认为,“同款”一词在这里并不是用来标识商品来源的,而是用来描述产品与孙建兴大师的作品相似。他们也承认在得知产品链接标题可能侵权后,已经及时下架了该产品链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然在其销售的瓷器商品标题上使用了“孙建兴同款”字样,但在商品标题及商品介绍中均载明商品作者为“严某某”,可见其使用“孙建兴同款”字样不是为了标识涉案商品来源,不属于区分商品来源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被告的行为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电商时代,关键词引流是商家常用的营销手段,而被告的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影响消费者的判断,从而获取涉案链接商品的点击、浏览及交易机会,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在电商风靡的当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商家在宣传推广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不仅会面临法律风险,还会损害自身的商业信誉和声誉。法官提醒广大电商经营者,在推广商品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要滥用“同款”字样进行虚假宣传和恶意竞争,营造一个公平、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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