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02 11:24:2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梁梦莲
2023年5月,杨某与金某以及仙桃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后杨某听闻该房屋曾发生过失火事故并有一老人在事故中身亡等传言,遂与金某及房地产中介公司沟通退房事宜。遭拒后,杨某诉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调查走访破解传言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国章在了解案件详情后,实地察看了房屋情况,但房屋已经焕然一新,看不出曾经是否发生过火灾。为了进一步了解房屋状况,陈国章调查走访了小区的老住户们。
“请问您知道xx房子为什么被称为“凶宅”,是因为发生过什么事情吗?”
“哪有什么凶宅!这些传言都是别人闲聊传的,问他们具体发生了啥,就说又没在现场看过,也是听别人说的......”
经过调查询问,确实有不少住户声称三十年前,在该房屋内发生过火灾,导致居住其中的一位老人呛到浓烟而身亡,但是在陈国章进一步询问事故的细节问题时,住户们均表示只是听说的,并不清楚。
此外,经过向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核实,也未调查到发生事故的相关证据,无法证实该房屋内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杨某仅提供了证人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亦无法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凶宅”,更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金某明知该情况而予以隐瞒,所以其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通过我们调查走访,并没有证据证实xx房屋为“凶宅”,你也不要过于恐惧。”
“虽然现在知道了这些系传言,不可信,但是之前因此事让我精神高度紧张,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
走心调解事心双解
考虑到该房屋确实存在“凶宅”传言,并且给杨某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秉持“以和为贵”的司法理念,陈国章劝导金某换位思考,互相理解。
“想一下确实会带来困扰,这样吧,我愿意补偿他1万元,这件事就到此为止。”
最终,在陈国章的主持下,金某表示愿意补偿杨某1万元,杨某表示接受,双方达成调解。
法官说法
“凶宅”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审判实践中,对“凶宅”的定义一般指发生凶杀、自杀或意外事件等导致非正常死亡的房屋,但也要视具体情况分析。根据群众朴素观念和风俗习惯,对“凶宅”有所忌讳是人之常情,被冠之“凶宅”的房子不仅会对居住者心理舒适度产生很大影响,还会影响房屋出售价值。
因此,如果卖方知情并且有意隐瞒“凶宅”的事实,买方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但是前提是需要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若空有传言,没有事实依据,则很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
古人云:不传无轻之谈,无听毁誉之语。世间传言无处不在,我们要学会区分真假,保持内心的坚定和清明,不被流言蜚语所左右。同时,对不确定的事实不要广泛传播,尤其是涉及他人切身利益的,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