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问题 (一)执行根据
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
(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
1.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民诉》第201条(修订);
(1)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考法:二审法院所作的先予执行裁定,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3.以上两个法院都有执行管辖权,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变更执行法院 《民诉》第203条(修订) (1)条件 ①情形: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 ②申请: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处理:人民法院经审查 ①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督促执行令。 ②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裁定 5.管辖权异议:《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
(1)异议时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2)处理方式:①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注意起诉时是移送);②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可以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4)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三)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1.执行异议的条件 《民诉》第204条(修订) (1)执行过程中;
(2)提出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案外人; (3)针对执行标的;《执行程序解释》第15条 2.程序问题 《民诉》第204条(修订);《意见》第257、258、264条;《执行》第70-75条
(1)异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也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
(2)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内审查; ①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认异议人是否真的对执行标的享有权利。 ②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 (3)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①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执行员报请院长批准中止执行。 ②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3.对裁定不服的救济:
(1)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①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审判监督解释》第5条 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审判监督解释》第42条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诉讼,均由执行法院管辖。《执行程序解释》第18、22条 (四)执行措施
1.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民诉》第229条: (1)给付金钱义务:双倍债务利息。《意见》第294条 (2)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意见》第295条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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