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戴涛
2020年9月,郑某通过网络认识了微信昵称为“包租婆”的人,向其学习“刷单”返利、充值返利的诈骗方式,并在“包租婆”的安排下纠集他人共同实施诈骗。2020年12月,郑某与微信昵称为“hoho”的境外诈骗人员取得联系,商谈如何对“财务”“托”等人员进行组织管理、与任务员对接、抽成、工资等事宜,共谋实施诈骗,同时组建微信群组对“财务”等人员进行管理。
此后,郑某纠集多人参与到诈骗群组中,分别担任“财务”和“托”实施诈骗。郑某首先组织参与人员分别进入交流群、福利群、结算群等群组内,由境外任务员统一指挥,先发布关注微信公众号、关注淘宝店铺等任务,由“托”带头做任务,安排“财务”发放小额任务红包、返利红包等,诱骗被害人继续参与充值返利的垫付任务。后由“财务”冒充商家收款后返还指定数额,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任务员继续发布“终极任务”,诱骗被害人注册虚假的境外投资网站平台,谎称只要在该平台充值就有老师指导投资赚钱。最后,通过群内的“托”分享已注册平台截图、分享“已充值返现”的虚假到账截图,使被害人误认为在该虚假网站平台上充值就可以获得高额返利,致多名被害人充值后被骗。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等46人明知他人通过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行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以诈骗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综合考虑上诉人吴某参与的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对其所判刑罚适当,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网络刷单、网络投资、网络贷款等诈骗犯罪多发,一旦发现被骗,要尽快拨打报警电话或者到就近的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准确将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转账、支付凭证提供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