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伟
【案情】
李某骑自行车经过刘某停在路边的货车,该车已长时间未检测或更换轮胎,不料货车左后轮突然爆炸,导致李某多处骨折并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要求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货车处于停放在路边的状态,且交警没有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应按交通事故处理,保险公司不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分歧】
保险公司是否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事发时刘某没有驾驶货车,而是早已将货车放在了路边,且交警也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本案不应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保险公司无需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爆胎,导致李某受伤属于交通事故,应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我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项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因此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1、车辆在道路上,2、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3、车辆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对于第1个要素,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对车辆的运行状态并没有做强调,所以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可以是运动或停止的状态。虽然车辆的运行状态会影响人们对交通事故的判断,但是货车事发时处于停放在路边的状态,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第1个构成要素。对于第2个要素,刘某长时间未对货车的轮胎进行检车或者更换,其疏于保养,致使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显然具有过错。至于第3个要素,事故已造成李某受伤并住院治疗,显然符合第3个构成要素。
综上,本案事发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李某的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