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晏城
【案情】
汽车司机李某行驶在某街道上,按喇叭示意前面电瓶车主让路,电瓶车主张某不肯让道;李某便驾驶汽车追赶数里,将张某撞飞,致其撞到头部死亡。
【分歧】
关于本案中汽车司机李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汽车司机李某在城市街道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采取追赶、撞击等方式撞击电瓶车,很可能会使受到撞击电瓶车失去控制,威胁到其他正在行驶的车辆安全,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遭爱侵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汽车司机李某故意用车辆撞击电瓶车,主观方面是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电瓶车主张某受伤的危害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追赶、撞击的加害行为,也产生了导致张某死亡的危害后果;主客观方面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以列举的方式予以描述,基于罪行法定原则,对于该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应当具有危险的相当性,进行严格的限制解释。本案中,汽车司机李某追赶、撞击等方式撞击电瓶车,虽然会危害公共安全,但是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在危险程度上不具有相当性;同时,李某主观上并没有危险公共安全的故意。故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案中,汽车司机李某故意用车辆撞击电瓶车,主观方面故意追赶、撞击电瓶车主,明知其行为会导致电瓶车主张某受伤的危害结果,客观方面实施了追赶、撞击的加害行为,且导致了张某死亡的危害后果,汽车司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的犯罪构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
综上所述,汽车司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