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地农民车祸丧生 死亡赔偿套用城镇标准

失地农民车祸丧生 死亡赔偿套用城镇标准


失地农民命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应按城镇居民计算。4月6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死者家属因死者土地被征收,成为失地农民,而获得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
   死者黄某生前系铅山县永平镇农村家庭户,2009年因上武高速公路被征用承包地,其所在的村民小组人均水田面积为0.2614亩,2010年1月,黄某在铅山县国土资源局领取了失地农民证。2011年1月4日8时,被告李某驾驶一辆大货车有沿上分线国防道往福建武夷山方向行驶,因超速行驶,在交叉路口处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的黄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   李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黄某的户口性质虽为农业家庭户,但在事故发生前其居所被拆迁、口粮田被征用,早已丧失了农业生活的基本条件,故对黄某的死亡赔偿可以参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3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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