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车辆重大事故 解除合同退一赔三
发布时间:2020-10-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毕俊
2016年1月6日,刘某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旧机动车交易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奥迪A4L轿车一辆,二手车公司承诺该车辆非重大事故、泡水、火烧车,刘某某依约付清全款。后在使用过程中,刘某某发现车辆状况异常,经查询该车曾经发生过重大事故。随后刘某某诉至新吴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旧机动车交易合同,返还购车款233000元,并按三倍购车款699000元予以赔偿。
法院查明,该案涉二手车共计发生过4次事故,其中较为严重的两次事故,维修费分别为23869元、33700元。仅在2014年7月的一次维修中就进行了左前、后门整形油漆,更换了元宝梁、左后羊角与轴承上控制臂(直、弯)、轮胎及钢圈等近20个项目。二手车公司在销售时向消费者承诺没有事故,甚至事后在接受电视台相关节目采访时,二手车公司员工仍以种种理由试图证明车辆没有进行过拆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案涉车辆的维修项目和维修金额可以认定,该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二手车公司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事故的事实,并对消费者作出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承诺,系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同时二手车公司向刘某某赔偿三倍购车款。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汽车作为高速行驶的危险性较高的交通工具,一旦发生较为严重的事故,即使事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但由于零部件的更换以及未更换部件在事故中受到了撞击影响,必然会对车辆安全性能造成影响。如果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出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无异于将消费者置于危险的境地,因此,对于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二手车公司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者。而本案中,二手车公司不仅未告知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反而隐瞒车辆相关情况,作出不合实际的承诺,骗取刘某某的信任,导致刘某某产生错误认识。其行为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应当以三倍价款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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