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旧充新二次出售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法制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毕俊
2017年2月,毛某某在某诚公司购买“林肯”牌汽车一辆,并按约支付了全部购车款649400元。2018年初,毛某某在4S店办理车辆保险时发现在其购买案涉车辆前该车已经办理过车辆保险,经进一步查询,得知案涉车辆曾登记在案外人王某某名下办理车辆行驶证并由王某某使用及购买车辆保险。毛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某诚公司赔偿其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毛某某所购买的车辆为案外人王某某有意购买同款车辆无货时,由某达公司从某诚公司调购,且王某某已向代办公司支付了车辆首付款、办理了银行贷款及交强险、商业险、临牌等费用,且还开具了购货方名称为王某某的发票,并办理了车辆临牌,视为案涉车辆已实际交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诚公司作为案涉车辆销售商,应当明确知晓所出售的车辆维修、使用及车辆初始状态等基本信息,并据实告知车辆买受人。而某诚公司隐瞒案涉车辆已经销售并交付过,将案涉车辆当作新车卖给毛某某,该行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判决某诚公司赔偿毛某某三倍购车款1943400元。
承办法官庭后表示,对于何为新车,按照一般消费者的心理,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案涉车辆系已经销售并交付过的,并非新车。某诚公司“以旧充新”的行为构成欺诈,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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