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律师,我是湖南的,可以在东莞办理离婚吗
离婚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若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可到婚姻登记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只能向法院提出诉讼离婚。依民诉法规定,一般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诉解释: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你应到对方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若对方住所地在东莞或者经常居住地(须出具居住证明且需要在东莞已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方可在东莞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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