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给赔吗?

带病投保,给赔吗?
来源: 重庆四中法院 2020-04-15 
  我也有这个困惑哎,带病投保,会被拒赔吗?

  投保时,保险公司会询问投保人的身体状况,简单来说:

  如果投保人告知病情后,保险公司仍同意订约的,当然要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病情,保险公司理赔时才知情的,可以不予赔付。

  如果保险公司没询问怎么办?

  那就是本期案例要讨论的问题了……

  腹部不适,

  被确诊肿瘤

  2013年,

  陈强和田芳离婚,

  两人共同生育的一子一女,

  随母亲田芳生活。

  20166月的某天,

  陈强因腹痛,

  前往医院检查。

  后经诊断,

  确诊为:

  肠梗阻、横结肠肿瘤。

  办理寿险,

  未充分询问

  得知自己身患肿瘤,

  陈强担心自己

  在世时间不多了,

  一子一女还未成年,

  让他十分牵挂。

  于是,

  陈强就委托前妻田芳,

  帮他投保寿险。

  保险办理过程中,

  业务员未

  询问陈强的身体状况,

  就订立了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20万元,

  保险费每年缴纳1万元;

  受益人为其子女,

  受益份额为各50%

  请求理赔

  被拒绝

  保险合同订立后,

  陈强分别在2016年、2017

  交纳了两期保险费。 

  2017年年底,

  陈强病情恶化,

  两次就医没有好转,

  于20185月去世。

    20188月,

  田芳替其子女向

  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以陈强

  未如实告知病情为由,

  拒绝赔付。

  其后陈强子女作为受益人,

  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

  保险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综上,只有当保险公司明确询问后,投保人仍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病情的,保险公司才可以解除合同。

  结合本案

  本案中,虽然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系田芳代理陈强完成,但该保险合同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陈强。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在明知投保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应当向投保人核实身体状况等基本情况,但保险人疏于风险管控,没有详细询问核实,应当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官寄语

  近年来,在保险代理市场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保险代理人职业道德缺失,执业不规范的现象,如本案保险代理人未履行询问义务,导致投保人带病投保。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培训,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素养,规范保险代理人的执业行为,从源头上杜绝纠纷的产生。

  作者 /  酉阳县法院 周   

(责任编辑: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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