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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房交付争议引发还款责任风波在房地产市场中,精装修房交付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然而,当这一问题与银行贷款合同交织在一起时,往往会引发更为复杂的法律纠纷。近日,一起涉及精装修房交付争议的案件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进行了审理,最终判决结果不仅为当事人解决了纷争,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事情起源于2021年5月8日,某银行与韩某及某地产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根据这份合同,银行向韩某发放了265万元的贷款,用于购买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的一处商品房。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借款的利率、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保了各方权益的明确与保障。 与此同时,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承诺为韩某的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这一保证期间自借款发放之日起,一直持续到借款人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完成为止。这样的约定,无疑为银行的贷款安全提供了额外的保障。 然而,事情的发展并未如各方所愿。在贷款发放后,韩某因故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导致逾期。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韩某及地产公司诉至桥西区法院,要求韩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面对银行的指控,韩某提出了自己的辩解。他声称,由于地产公司未能按照约定达到精装修的交房条件,双方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并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因此,韩某认为应由地产公司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并承担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的责任。同时,他还要求地产公司将已收取的购房贷款返还给自己。 然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事情并非韩某所述那么简单。首先,韩某购买的商品房已经达到了交付条件,且合同中并未约定精装修交付条款。因此,韩某主张精装房交付缺乏合同依据。其次,虽然韩某与地产公司签署了《和解协议》并约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双方并未在合同解除后实际履行返还义务。这意味着,韩某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最终作出了判决。法院认为,《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银行已经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虽然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尚未届满,但韩某未按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已经构成违约。因此,银行有权要求韩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同时,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需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地产公司有权向韩某追偿。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提醒了购房者和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更加谨慎。对于购房者而言,要明确自己的购房需求和合同条款,避免因精装修等细节问题而引发纠纷。对于开发商而言,则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该案还涉及到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担保贷款合同之间的关系问题。承办法官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出卖人严重违约导致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的目的不能实现且继续偿还贷款显失公平的情况下,才能适用相关条款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