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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储藏室与车位的归属争议**在人生的长河中,婚姻如同一条曲折的河流,时而平静流淌,时而波涛汹涌。李某与杨某的故事,就是这河流中一朵翻滚的浪花,映射出婚姻与财产分割的复杂纠葛。他们的婚姻历程充满了波折与变故,从最初的结合到离婚,再到复婚,最终以再次离婚收场,而这一切的焦点,竟然落在了复婚后购置的储藏室和车位上。 李某与杨某的结合,原本是基于爱情的甜蜜与对未来的憧憬。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活的琐碎逐渐侵蚀了这份感情。2013年,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最终决定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在这份协议中,他们明确约定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的一套房屋归女方李某所有。这一决定,看似为他们的婚姻画上了一个句号,却也为后来的纷争埋下了伏笔。 然而,命运似乎并不愿意让他们彻底分离。2016年,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与思考,李某与杨某决定复婚。复婚后的生活,他们本以为会如初见时那般甜蜜,然而现实却再次给了他们一记重击。去年7月,两人再次遭遇婚姻危机,这一次,李某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在诉讼过程中,两人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了复婚后购买的储藏室和车位上。杨某认为,这些财产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因此他有权要求分割。而李某则坚持认为,早在第一次离婚时,双方就已经约定房屋归她所有,储藏室和车位作为房屋的附属物,自然也应该归她所有。这一争议,不仅考验着他们的感情,更考验着法律的公正与智慧。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首先明确了一个事实:储藏室和车位都有单独的购置合同,它们能够独立使用,也可以单独转让,并不是房屋的附属物。这一认定,为后续的判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法院还指出,储藏室和车位使用权的购置行为,都发生在李某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性权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杨某有权主张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在判决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物的效用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这一角度出发,法院认为将储藏室及车位的使用权归并给李某是较为合适的处理方式。这一决定,既考虑了李某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的实际需求,也避免了因分割财产而可能产生的进一步纠纷。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应当根据购置价格,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归并款。这一决定,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也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诉求。 此案的判决,不仅解决了李某与杨某之间的财产纠纷,更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法官在说法时指出,夫妻本是携手抵御风雨的亲密伙伴,也是利益共同体。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夫妻之间可能会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旦走到这一步,如何合法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就成了头等大事。 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法院通常会根据双方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决。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的分割,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通常会以房屋产权证明上载明的户型、面积等信息为准。然而,对于婚内购置的储藏室、车位等买房后另外添置的财产,由于其相对独立且可以单独使用和转让的特点,因此在分割时需要特别注意。这些财产并不当然地成为该套房产的附属品,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处分。 此外,法官还提醒广大市民,在现实生活中,物与物之间的配套使用无处不在。有些物在物理性质上是可分离的,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有些物则必须附着在另一物上才能发挥价值效用;还有些物则是虽然有配套使用的功能,却无必须一并处分的必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财产除了应从使用功能方面予以分析之外,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尊重交易习惯和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交易中纠纷的产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回顾李某与杨某的故事,我们不禁感慨万分。婚姻,这个曾经让他们充满期待和憧憬的词汇,最终却成为了他们心中难以抹去的伤痛。然而,无论结果如何,我们都应该从中汲取教训,珍惜眼前人,用心经营自己的婚姻和家庭。毕竟,在这个充满变数的世界里,能够找到一个愿意与你携手共度风雨的人,实属不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