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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中发布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件中,被告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电脑壁纸,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灵感公司经授权享有“我不是胖虎”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性权利。然而,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却在其微博账号中发布了使用涉案作品的电脑壁纸,且未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这无疑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于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的辩称,法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判断。被诉侵权图片中的漫画形象“橘猫”来源于公有领域和在先其他作品,使用一般猫科动物伸懒腰等图片中不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然而,被诉侵权图片与涉案作品在细节处如线条轮廓、五官位置、动作幅度和身形比例上均一致,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的辩称并不能成立。


在本案中,法院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判断,认定缤纷公司和艺境公司侵害了灵感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法院也考虑到了侵权行为的程度和后果,以及侵权者是否因此获得任何利益等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了合理的认定。


最终,法院判决缤纷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开支300元,艺境公司赔偿灵感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500元。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著作权法的保护力度,也提醒了我们在进行图片“二创”及后续使用时,应当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避免侵权风险。


总之,这起案件再次提醒我们,著作权保护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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