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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物品被损坏,责任该如何认定?房屋租赁物品被损坏,责任该如何认定? 近日,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件的背景令人唏嘘。房屋被租赁出去后,屋内物品被损坏,但在损害发生后,房东没有保全证据,那么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如何认定? 法院查明,在2023年3月12日,房东刘某某(甲方)和租户董某(乙方)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刘某某将临江市某小区某单元某室出租给董某居住使用,租赁期限为半年,从2023年3月15日至2023年9月15日。租金为5000元,押金为500元。协议中明确约定:“租房期间乙方负责保管好室内设施,如有损坏负责赔偿。” 然而,在租赁期间,屋内的冰箱等物品被损坏。刘某某得知后,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出租屋内物品损失12200元。对于这一诉求,法院并未轻易支持。 法官庭后表示,房屋使用过程中,房屋或屋内物品的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正常使用的损耗,二是非正常的人为损坏。本案中,显然属于后者。在承租人拒绝修复而出租人已经修复租赁物,且承租人的行为对出租人将租赁物正常对外出租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出租人的损失包含两部分:一是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修复费用;另一部分是出租人的租金损失。 然而,对于这一纠纷的解决,法律上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房东在损害发生后没有保全证据,那么法院在判决时就会陷入两难。一方面,如果只考虑赔偿物品的直接损失,那么对于出租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如果按照正常情况下的损害赔偿来处理,那么就意味着房东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认为由于原告刘某某在物品损坏后并未作证据保全,亦未报警处理,未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评估处理。虽然他向法院提供了购买相关物品的支付凭证,但这些凭证无法确定应当由被告董某依法承担的合理赔偿数额。因此,法院最终核定刘某某的实物损失为3668元,并酌定被告董某赔偿原告刘某某财产损失3668元。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租赁房屋时,租户和房东应该明确约定好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租赁期间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无论是租户还是房东,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租赁协议的规定,共同维护好租赁市场的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