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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指挥停车,车剐了,谁赔?在一个平凡的日子里,王某驾驶着一辆新车回到了自家小区。由于他对车技的掌握还不够熟练,停车时他向小区保安李某请求协助指挥。然而,就在他小心翼翼地倒车时,意外发生了。他的车与其他车辆发生了剐蹭,两部车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认为,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保安李某指挥不当所导致的,因此他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经过法院的审理,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在责任承担方面需要审查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以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在这个案件中,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属于“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在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保安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王某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中的“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不具有法律拘束意思的直接利他的行为。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的行为,虽然看似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相关,但实际上并不在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之内。因此,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我们应该遵循“好意施惠”行为的传统习惯和思维方式,不应将这种行为视为一种侵权行为来对待。 此外,民法典中有关好意施惠行为减责条款的规定,正是为了鼓励人们积极行善、助人为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制度设计。立法者、裁判者应当遵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和传统习惯,合理地调整好意施惠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以保护善意施惠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社会公益事业中来。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方向盘原则的重要性。作为驾驶车辆的操作人员,王某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方向盘原则提醒我们,驾驶车辆时必须时刻保持谨慎和专注,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以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总之,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关于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思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式和传统习惯,合理地调整好意施惠行为与安全保障义务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