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次工伤的情况,如何处理和保障职工的权益在我们的社会中,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然而,对于多次工伤的情况,如何处理和保障职工的权益,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对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按照不同的伤残程度,有着不同的标准和要求。对于最高伤残和其他伤残,其赔偿标准和方式是有所区别的。而对于已经领取“两金”(工伤保险金和伤残补助金)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发生二次工伤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将之纳入该条规定的范围加以调整。具体来说,对于二次工伤的情况,我们应该从劳资双方在终止后又再次确立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和评估职工的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乎逻辑的,也不违背立法原意。 在实践中,社保机构的通常做法是按照“最高伤残”可领取款项扣除其他伤残已领取金额向受伤职工计发“两金”。这种做法有力地保障了二次工伤职工的权益,也得到了司法的肯定。当然,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可能会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那么,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呢?我们认为,从工伤保险的本质和目的来看,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理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而不仅仅是给予一次性赔偿。因此,对于已经领取过工伤保险金后再次受伤的职工,我们应该重新评估其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救济。 当然,我们也要注意到,对于二次工伤的情况,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复杂的问题和争议。比如,如何界定一次工伤和二次工伤之间的时间间隔和因果关系?如何确定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认真思考和探索。 综上所述,对于已经领取“两金”后继续在原用人单位上班发生二次工伤的情况,我们应该从劳资双方在终止后又再次确立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和评估职工的伤残程度和赔偿标准。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合乎逻辑的,也得到了司法的肯定。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争议,积极探索解决方案,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