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万静
9月18日国家发改委对外公布《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根据《意见稿》规定,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机制,实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细化落实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对于自身无力处置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油)期间,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粮油仓储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终止其承储任务,调出政策性粮(油)。
此外《意见稿》还提出,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