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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粤公规〔2024〕2号 各市、县公安局: 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和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全面推行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完善执法办案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节约有限警力、减轻基层负担,以及以“快办快结”挤压案件背后的“人情关系”空间,解决执法办案的顽瘴痼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宣传发动,以推进快速办理为牵动,实现案件办理提质增效,带动提升全省公安行政执法整体效能。 二、质效并重,正确适用。快速办理程序是适用一般程序办理行政案件的一个特殊处理,不是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之外的新程序。为方便办案民警操作,省厅在新执法办案系统上线了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功能,从案件总台即可发起行政处罚案件的快速办理,并在笔录信息采集应用系统中增加格式化询问笔录。各地要认真组织办案民警学习快速办理的程序和操作流程,正确把握快速办理案件适用范围,压实办案审核审批主体责任,依法简化取证方式,证据基本标准不降,避免片面从简,一味求快。要进一步规范从处警、取证、处罚告知、审批、决定到归档管理一系列操作流程,确保案件办理快速推进,质效并重,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保障,强化监督。要从录音录像等硬件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工作的保障。实施纠错容错机制,鼓励民警积极适用快速办理。民警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错误,主动及时采取避免、减轻危害后果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对推进快速办理成效突出的单位,在执法质量考评中适当加分激励。压实市县主体责任、警种分管责任、法制监管责任,强化对快速办理机制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广东省公安厅 2024年3月15日 广东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效率,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认错是指违法嫌疑人自愿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违法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公安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错的认定。 认罚是指违法嫌疑人具有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等悔过行为,愿意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违法嫌疑人虽然表示认罚,却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行为,则不作认罚的认定。 第三条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事实清楚,关键证据能互相印证; (三)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无异议; (四)违法嫌疑人同意适用快速办理。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的执法情况,确定适用快速办理的具体案件类型。 第四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的处罚为法定处罚幅度十日(含)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同案人员因同一案件涉嫌犯罪的; (五)违法嫌疑人违背意愿认错认罚等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第五条 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六条 违法嫌疑人到案后,办案民警初步调查认为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口头报办案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以《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由其签名确认,并使用执法办案系统快速办理模式。 第七条 对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证人进行询问时,可以根据案件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录音录像。在执法现场或办案场所进行询问,通过执法记录仪、办案场所视音频设备等全程录音录像的,不再制作询问笔录。询问过程中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并核实被询问人身份。 (二)自行书写。能自行书写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可以由其本人按照公安机关提供的样式自行书写材料,并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办案民警应当在材料首页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三)格式化询问。使用能完整反映案件客观事实的格式化笔录模板制作询问笔录。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现场对被侵害人或者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完成调查取证的,不再带至公安机关。 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在现场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当场完成调查取证的,不再带至公安机关,但可能被处以限制人身自由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违法嫌疑人除外。 第九条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检查、辨认、勘验时,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对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附简要过程说明,不再制作相应的笔录。 第十条 根据被侵害人或者证人的陈述,能够确定违法嫌疑人,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的,不再组织人员辨认。 通过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违法嫌疑人到案情况的,不再制作抓获经过等说明材料。 第十一条 违法嫌疑人在询问笔录或者自书材料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现场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由办案民警在询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传唤证或者证据保全决定书等适合注明告知情况的任何一个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被告知人签名确认。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人认错悔改、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以及被侵害人谅解情况等情节,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依法由公安派出所、依法具有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决定的,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审核后报派出所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各地可以结合机构设置和法制员配备情况,设定快速办理案件的具体审核流程。 第十五条 快速办理过程中,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转为普通案件办理并告知违法嫌疑人,在《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权利义务告知书》中注明。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六条 纸质案卷材料封面应注明“快速办理”标识。 视听资料应当及时上传至有关信息系统,作为证据材料的应当及时刻录光盘随卷保存。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需要时,对视听资料中反映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等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作文字说明。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在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或者派出所办案区张贴快速办理标识、权利义务告知书、办案流程图等,配备录音录像、自书工具、自书模本等必要办案资料、设备,并采取适当的物理隔离措施,避免当事人在自行书写、录音录像过程中相互干扰。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过程中,本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