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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山时踩空摔伤,本人承担主要责任孔某到某风景区爬山游玩,下山时,在行经一陡坡时踩空摔伤。此处台阶高度15厘米左右,连接着两级较长的平台,两级平台使用的石料相同,花纹一致,肉眼区别度不高。孔某认为,景区山路设计不合理且没有警示标识,是导致自己摔伤的主要原因,将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游景点经营者应提供安全的旅游环境,设置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对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根据现场照片及录像,事发时,该地并无“小心台阶”的标识,而对于自上而下的游客,在经过紧张的高密集台阶之后,出现连续较宽的台面,又处在交叉路口,很可能会误认为较长台面是一个平台,从而踏空导致受伤。景区的安全警示标识缺失,是造成孔某受伤的原因之一。 此外,孔某自身患有陈旧性骨折,于2个月前进行内固定物取出手术,进入需爬山的景区游玩时,更应提高自身注意程度。根据录像显示,孔某行至此处时,正看向别处,未留意脚下台阶导致踏空摔倒,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判令景区赔偿孔某5000元。 说法: 法官表示,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者确实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危险程度大小、义务人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义务人是否取得收益等因素。景区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和经营者,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景区在设置台阶或步道时,应严格遵循科学、合理原则,以防因设计不合理导致游客踩空或扭伤,在危险地方应作出明显的警示标识引起游客注意。游客是自身生命安全第一责任人,进入地形复杂或地势险峻的景区游玩时,应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脚下安全,以防踩空、跌落等意外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