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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漂流受伤,旅行社和景区担责

 

  岳女士报名参加了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旅行社为她购买了景区套票,包含玻璃吊桥、高山峡谷漂流等游玩项目。岳女士在景区工作人员安排下坐上漂流橡皮筏,漂流到第三个坑口时,摔在流水槽里的石头台阶上。随后,岳女士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腰椎体压缩性骨折。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

  岳女士将旅行社和景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4082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线路的策划者和旅游服务的提供者,应对游客进行全面的安全提示,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尽到告知、警示义务,不应为游客安排与年龄、身体条件不相符的旅游项目。

  高山峡谷漂流属于户外水上竞技运动,对参加者有条件限制,旅行社明知岳女士年龄已超60岁,仍安排高山峡谷漂流项目,也没有对漂流的限制条件尽到安全提示和告知义务,导致岳女士参与了不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并受伤,应对岳女士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景区虽提交鉴定报告证明漂流设施良好,也对漂流项目的限制条件设置了醒目的警示标识,但在岳女士受伤后没有及时救助,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岳女士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损失共计400410元,景区在旅行社赔偿责任范围内负10%补充责任。

  说法:

  法官表示,旅游活动组织者应为游客提供符合其年龄、身体状况的旅游项目,对漂流、滑雪等高风险项目予以特别提示。旅游项目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旅游设施,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发生事故时要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游客自身也要增强安全意识,在选择游玩项目前一定要仔细阅读项目须知,根据年龄、身体条件等自身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的项目,谨慎参加高空、高速等高风险项目,在专业人士指导下参加水上摩托艇、漂流、深潜等涉水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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