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违法行为,在4月26日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东莞中院将陆续推出3期知识产权保护案例,不断增强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优化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全面创新,服务保障东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期推出2个商标权侵权案例,一起来看! 涉外定牌加工,构成商标侵权吗? 【基本案情】 德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UGG”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鸿某公司接受美国A公司的订单,生产加工带有标识的鞋类、帽类商品,并由锦某公司申报出口,上述产品在申报出口时被海关部门查扣。鸿某公司、锦某公司称其所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为美国B公司在澳大利亚登记注册的商标。德某公司认为鸿某公司、锦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鸿某公司接受境外委托,在生产的鞋、帽产品上使用标识,该标识中具有显著辨识度并为大众所称呼的主要识别部分“UGG”与德某公司请求保护的商标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鸿某公司的关联企业曾获准注册含有“UGG”字样的商标“Everugg”,但该商标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宣告无效。此外,被海关查扣的涉侵权产品包括帽类商品,但鸿某公司获得授权的境外注册商标不含此类商品。可见,鸿某公司作为国内加工企业,明知德某公司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且鸿某公司关联企业注册的含有“UGG”字样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却仍接受境外委托,使用与德某公司近似标识商标,有违诚信,构成侵权。锦某公司作为出口申报方,未尽相应高度的审查义务,亦构成侵权。故认定鸿某公司、锦某公司构成侵害商标权,判决两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德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法官说法】 涉外定牌加工是指境内加工企业受境外商标注册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要求生产产品、贴附委托人指定的标识,并在生产完成后将产品全部交由委托人在境外销售的一种贸易模式,涉及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分工与合作。国内加工企业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审慎审查境外商标授权权利。如加工企业明知权利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仍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被控侵权标识,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与误认的,假“定牌加工”之名,行“商标侵权”之实,即使获得在境外注册商标的“使用授权”,也不能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卖假农夫山泉桶装水,赔偿50万元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对东莞市某饮用水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农夫山泉桶装水29桶以及封膜、聪明盖等物品。经执法人员的询问调查,饮用水店经营者黄某承认上述农夫山泉桶装水为其自行灌装的,其购进进货价为2.5元/桶的其他品牌饮用水,然后直接倒进农夫山泉桶装水的空桶里,并包装封膜出售,销售价为18-20元/桶不等。现场证据可见黄某及其配偶魏某近期共销售663桶农夫山泉桶装水,销售额为11934元,而两人在2020年2月至2023年2月期间的交易流水达138万元,包括了三个饮用水品牌的销售金额及其他日常收入。农夫山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饮用水店、黄某和魏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裁判结果】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农夫山泉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某饮用水店、黄某和魏某的行为侵犯了农夫山泉公司的商标权,且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两人所假冒销售的商品为可直接饮用的桶装水,涉及食品安全领域,且交易流水金额较高,已构成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侵害知识产权严重情节。故酌情全额支持农夫山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某饮用水店、黄某和魏某赔偿农夫山泉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不仅考虑到农夫山泉公司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某饮用水店侵权获利所得,更考虑到被控侵权商品为饮用水,直接影响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涉及民生利益,从而作出全额支持的判决,体现了对食品行业知识产权的有力保护以及对侵权人的严厉惩戒。同时,也警示广大经销商应当合法合规经营,增强公平竞争意识,共同维护良好有序的市场环境,若存在侵权行为,不仅无利可图,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