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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烈性犬致人损害裁判标准


  对解决犬只致损民事责任问题,人民法院在完善司法规则方面有何举措?“实践中,致人严重损害的主要是烈性犬等危险犬种。我们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要环节,着重加强对烈性犬致人损害法律责任的规制。”陈宜芳在回答《法治日报》记者提问时说。

  记者注意到,对于烈性犬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能否以受害人存在过错主张减轻或免除责任存在争议。”陈宜芳说,最高法通过案例明确规则,并以总结相关审判经验为基础,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张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社会对此广泛认同,普遍认为应当对烈性犬、大型犬等严格管制和严厉规范。

  陈宜芳介绍说,目前,最高法正加快推进司法解释制定和完善,严格落实危险动物致损责任,统一裁判标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争议;同时,为养犬人士提供行为指引,引导其充分认识自己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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