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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管辖权异议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号 原告:×××,……。 …… 被告:×××,……。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诉称,……(概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概述异议内容和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成立的,写明:)×××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异议不成立的,写明:) 驳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书 记 员 ×××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制定,供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移送管辖或者驳回异议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民初”。 3.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异议成立的,当事人均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4.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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