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顺风车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报案后,保险公司让司机签署《放弃索赔声明》。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撤销了保险公司与司机签署的《放弃索赔明》。
2023年2月,原告王明驾驶小型轿车在济南高速公路匝道与他人车辆发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明在保险公司投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王明发生事故时载有搭顺风车乘客,用途为营运为由,拒绝理赔,在事故现场要求王明签署《放弃索赔声明》。王明以为自己收钱就属于营运,慌乱中签了名字。后经了解,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王明已垫付事故车辆修理费用。鉴于保险公司和王明已签署《放弃索赔声明》为由拒绝理赔,王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的《放弃索赔声明》。
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具有保险合同关系属实。但车辆发生的事故是王明非法营运期间所发生的,因此,保险公司向王明说明了保险条款及相关法律规定后,王明自愿签署了《放弃索赔声明》,现王明要求撤销该声明,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王明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各方当事人都应自觉遵守。本案中,首先,王明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事故发生后,王明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应依约向王明支付保险金。但在尚未向受害方赔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人员要求王明签订《放弃索赔声明》,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次,王明签订《放弃索赔声明》,是在保险人员向其说明是非法营运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该行为不能反映王明的真实意思。再次,保险公司主张要求王明签署该声明的理由是因王明非法营运。但没有相关部门认定王明系非法营运。且保险人是否应理赔、是否作出拒赔决定自有其内部正常流程,其所主张不应理赔是否成立也可能会涉及诉讼,此情形应由法院裁判才能最终确定。而保险公司在王明申请理赔之前就要求其签署《放弃索赔声明》,等于要求王明放弃其获得保险理赔的可能,既不符合常规保险理赔流程,也与王明订立保险合同的目的相悖,且与常理不符,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保险公司要求王明签署的《放弃索赔声明》与常理不符,王明签署的该声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声明应当予以撤销。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陈宜森 付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显著失衡的行为。我国立法允许当事人撤销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其目的是将自由选择的权利赋予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则国家不再进行干预;如果当事人选择撤销,则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此规定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性,维护市场经济中的交易秩序。
本案中,原告签订《放弃索赔声明》,是在被告保险公司向其说明顺风车属于非法营运不予理赔的情况下签订的,等于保险公司在原告申请理赔前就要求原告放弃其获得保险理赔的权利,不符合常规保险理赔流程,且双方就应否理赔产生争议可由法院进行判定。原告在缺乏相关判断能力的情况下签订《放弃索赔声明》,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其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该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