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3〕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解释(二)》为规范外国法律查明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依据,有助于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
据介绍,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民商事案件所涉国家、地区和法域明显增多,案件审理涉及外国法律查明的情形越来越多,准确查明外国法律的司法需求持续增长。外国法律查明是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重要环节,也是长期制约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一大难题。《解释(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长期制约外国法律查明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了系统规范。
《解释(二)》明确人民法院有查明外国法律的责任,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负有提供外国法律的义务。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时,亦不排除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由此形成清晰完善的以法院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规则。《解释(二)》还规定了人民法院查明外国法律的七种途径,并对外国法律的查明程序、查明费用负担等进行了系统完善。此外,《解释(二)》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载明外国法律的查明过程及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则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
《解释(二)》于8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98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