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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


 法治日报记者    史万森   常煜 

 法治日报见习记者    郭君怡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9章89条,从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加强社会治理、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合力强边固防、加强国防动员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促进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作出规定。

《条例》规定,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坚定维护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等行为;加强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不断提升防范化解政治安全风险的能力。

内蒙古是边疆民族地区,《条例》明确,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引导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作为各民族最高利益;全面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手足相亲、守望相助,共同守卫祖国边疆,共同创造美好生活。

《条例》立足我国党政军警民合力强边固防的独特优势,规定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统筹边防资源配置,推进军地一体化综合管控体系建设,打造人防物防技防有机融合的预警防控机制;加强边境城镇军地一体化建设,推进边境地区繁荣发展、边民团结幸福、边防安全稳固。

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夯实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基层基础,《条例》规定,维护公共安全应当建立大安全大应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体系,推动落实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加强社会治理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条例》已于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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