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北京5月25日讯 记者蔡长春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个司法文件发布,自6月1日起施行。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均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近年来,以“零容忍”态度从严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持续强化、成效明显。
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复杂,刑法对部分犯罪加重处罚情节采取了相对概括的规定方式,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加以明确。针对此类犯罪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修改,对修改后的条款如何具体适用,也需要明确。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自2021年以来,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了《解释》。
《解释》坚持严字当头,聚焦打击锋芒,彰显从严惩处司法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入罪条件和从重、加重处罚情节认定标准,同时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和特殊、优先保护原则。
《解释》共16条,主要包括明确奸淫幼女适用较重从重处罚幅度的情形,明确强奸未成年女性和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明确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加重处罚情节,明确猥亵儿童罪加重处罚情节,明确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适用标准,对强奸、猥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被害人医疗费的范围予以明确6个方面内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性侵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持续升高,隔空猥亵、网络性引诱等新型犯罪频发,“两高两部”于2013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已不能完全与现行法律规定衔接,为准确适用有关法律,同时将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机制,推动工作质效进一步提升,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经深入调研论证,制定了《意见》。
《意见》坚持遵循未成年人司法规律、突出问题导向、强化规范引导原则,专门将“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40条,重点明确、规范和细化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基本原则、程序和方式、侦查取证工作要求、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和应把握的原则、被害人保护救助要求等5个方面的内容。此外,《意见》还对相关部门能动开展犯罪预防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同时对强制报告、入职查询法律制度落实和相关工作机制建设进行了进一步明确。针对性侵案件证明标准、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判断、犯罪事实认定和情节把握、管辖争议处理等执法司法实践中的疑难、争议问题,《意见》逐一作出规定,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和标准。
两个司法文件的发布,对于指导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从严惩处,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