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罗莎莎
□ 本报通讯员 陈戴涛 蔡萍
2021年1月,余某以牟利为目的,与喻某、胡某经事前商议共同出资,由余某负责提供银行卡账户及招募人员,经喻某的指导,在明知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中的资金可能是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所得的情况下,通过App账户购买虚拟货币后再转到上线指定账户的手段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以购入虚拟货币的2%作为好处费。
后余某分别指使张某伟、张某等7人提供银行卡账户,先后以协助买卖虚拟货币的手段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每天给付250元的好处费。2021年1月至3月间,余某指使白某、钟某等人协助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共计170余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
兴化市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余某等8人一年八个月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张某伟、张某不服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张某伟、张某的亲属代为退出两人违法所得2000元、1000元,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各5000元。原审被告人魏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2800元,代为缴纳财产刑保证金6000元。
二审法院鉴于张某伟、张某、魏某系受他人引诱参与犯罪,犯罪情节一般,有自首情节,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二审期间,上述3人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均可给予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对上述3人依法改判适用缓刑。
法官庭后表示,如今,不少年轻人,其中不乏在校和刚毕业的大学生被贩卡团伙拉拢、引诱,成为犯罪“工具人”。处理该类案件应当注意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招募人的卡贩头子余某等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张某伟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且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