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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施行


继续完善乡镇人大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

法治日报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乡镇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7月21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为完善乡镇人大议事制度和工作程序、推动乡镇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原《条例》于1997年制定,2016年修订。实施26年来,对推动海南省乡镇人大工作,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21年以来,党中央、海南省委对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进行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更好发挥乡镇人大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海南决定对《条例》进行修订。

据介绍,此次《条例》修订,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层实践,推动乡镇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回应群众关切。依据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等法律规定,参考外省相关规定,健全适合乡镇人大特点、严谨规范、务实高效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总结海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实践创新经验,把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53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健全乡镇人大制度,完善乡镇人大职权。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构成及职责,优化会议程序。强化乡镇人大主席职责,规范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调整程序。明确代表任期,丰富代表小组活动内容。

为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乡镇人大政治建设,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行使职权;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条例》增加“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听取和审议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等内容。完善关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例会和临时会议的规定;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日程以及通知代表时限的规定;增加预备会议的职责、主持程序的规定。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的办理要求,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结合海南省实际并参考外省做法,修订后的《条例》将主席团组成人数由原《条例》的“七至九人”改为“七至十一人”,并规定十万人以上的乡镇,主席团成员的名额可以适当增加,但不得超过十五人。同时,鉴于会前的主席团和会中的主席团为不同主体,故将主席团职责分为会前准备工作、会议期间工作、闭会期间工作三部分,并作了具体安排。规范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的召开程序,对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主持人员、列席人员等作出规定。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需要,修订后的《条例》明确要求乡镇人大主席负责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的建设、管理。增加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的内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任期内需要调整的,由主席团提请大会通过。”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从每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的内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代表小组“利用代表联络站、代表联络室等代表联系群众平台开展活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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