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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

法治日报记者 韩宇

《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获得批准,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采取“小切口”立法,从领导和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全面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2013年,沈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沈阳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为有序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供了依据,对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能力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中体系不够健全、发展不够均衡、流程不够规范、保障不够完善等问题逐渐凸显,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急救服务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差距。

沈阳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孟昭贵表示,为了进一步加强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推动沈阳市院前医疗急救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一部符合本市实际情况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

为了进一步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对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投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健康需求相适应的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建立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条例》还规定,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并对院前医疗急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设置,《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由院前医疗急救网络负责实施。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的设置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布局合理,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全面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

为了确保急危重症患者得到及时、规范、有效的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对院前医疗急救行为进行全面规范。

关于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方面,《条例》规定,急救中心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应当按照“120”指挥调度中心指令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针对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如何尽快抵达急救现场、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以及如何结合患者与家属的意愿安排救治和转运等问题,《条例》规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当在接到调度指令后迅速出发,并尽快到达急救现场,按照院前医疗急救规范对患者进行救治。院前医疗急救医师应当按照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的原则,结合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的意愿,及时将患者转运至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

《条例》明确,市和区、县(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与院内急诊实时信息交互平台建设,完善院前院内一体化急危重症救治体系。接诊医疗机构应当保持急救绿色通道畅通,接到院前医疗急救人员要求做好急危重症患者收治抢救准备工作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做好接诊准备。接诊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或者推诿患者,不得无故占用院前医疗急救资源。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疗机构判断转诊安全性,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协助联系接收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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