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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献血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将献血者兄弟姐妹纳入免费用血范围


法治日报记者  王莹


《福建省献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条例》针对福建省献血现状,本着适度超前原则,聚焦加强政府组织保障、规划布点、为献血者提供福利便利等方面,对2000年颁布施行的《福建省公民献血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

近年来,随着临床用血需求不断增长,福建省血液供需矛盾日益凸显。数据显示,福建省近三年的临床用血医院申报量与计划供应量缺口达20%以上,临床供血处于“紧平衡”,季节性缺血和偏型短缺的情况时常发生。2022年,福建省千人口献血率仅为8.8‰,低于全国11.5‰的平均水平。

为解决政府对献血组织保障力度不够的问题,《条例》在全国省级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血需求,按照各设区的市常住人口数,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定期通报各设区的市的完成情况。

《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血液调配和联动保障机制,并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协调航空、铁路等部门建立血液调配绿色通道。

为解决献血点规划布点刚性不够的问题,《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献血点,并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献血点应当布局在商业综合体(商场)、公园、车站、景点、高校、企业集中区等交通便捷、人流量大的区域。

《条例》对献血点的变更程序也作出规定,明确献血点因道路改扩建、公共设施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迁移的,当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重新选定献血点,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意后,先建设后拆除。

《条例》还扩大了免费用血的范围,在献血者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就医可免费用血的基础上,将献血者的兄弟姐妹也纳入免费用血范围,总量以献血者所献血液总量为限。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在献血优待方面,《条例》增加了献血优待项目,并将优待范围扩大到获得无偿献血奉献银奖的个人,明确其可免费游览政府投资主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免费参观政府投资建立的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乘坐居住地的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每年免费享受一次由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项目健康体检,享受医院设立的绿色通道和提供的优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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