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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著作权领域向来存在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这也是各方反应比较强烈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这次修法在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基础上,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石宏如是说。 他进一步解释道,这次调整了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和适用次序,而以前规定是受到侵害的在计算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按照损失,没有损失的按侵权获利进行赔偿,这无形当中加大了侵权人的证明难度,对法律来讲也是一个难题。这次修法没有严格按照这个顺序来,而是把这个权力交给当事人,“如果你认为对方获利更容易,可以按获利计算损失赔偿额,如果认为损失证明更方便,则可以按损失请求损害赔偿额,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另外,新法将权利许可费增设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参考方法,和专利法、商标法衔接;更重要的是这次特别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变革,在中国当下,增加侵权损害赔偿可以进一步扼制恶意侵权行为。所以新法明确规定对故意侵害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损失赔偿额的一倍以上和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我们认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加大了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对于打击重复侵权、大规模侵权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石宏说道,新法还进一步完善了法定赔偿额制度。以前法定赔偿额最高50万,这次提到了500万,这是上限;另外还规定了下限为500元,这是因为著作权中作品形式不一样,所以要规定一个下限。 为着力解决被侵权权利人的维权难题,新法增加了作品的登记制度,这为法院举证提供了便利;同时形成了文书提供令制度及完善了著作权管理制度,加强了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比如根据一些国际条约的要求,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即跟其他作品保护期一样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