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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决百姓家门口的“出行困难”


  2017年3月,严某及严某某共同购买了某联排别墅,后上海某区规划资源局作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018年10月,严某二人收房后,发现地下室入户门的出行通道被设置成停车位,妨碍正常进出。严某二人要求撤销验收合格证被行政机关拒绝,申请复议被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上海某区法院以验收合格证属于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严某二人仅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严某二人提出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支持,遂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某分院申请行政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随着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住宅小区规划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安全性、便捷性要求。本案中,法院生效裁定以严某二人不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并不意味着当业主专有部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业主就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保护价值应当溢出到公法。考虑到严某二人的实质诉求是解决“堵门”问题,抗诉难以解决争议,还可能对业主办理产权证书带来不利影响。严某二人因车位堵门拒交物业费还引发物业纠纷,向某区检察院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分院决定与区院合力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最终严某二人与开发商、物业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以优惠价格购得堵门车位,撤回行政、民事监督申请。行政机关、相关企业还采用本案争议化解方案解决该小区类案诉讼。同时,检察机关依靠勘查获取的数据、向建设部国家标准制定专家及最高检专家库成员咨询获取的专家意见,针对地方性城市停车规范标准滞后于群众现实新需求的情况,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并抄送相关单位,建议提升停车库设计合理性与安全性,提高技术标准规范,均获得采纳及落实。

  【意义】 当行政行为因规范性文件的滞后,不能满足群众的新需求时,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行政监督职能,既要探索何种办案方式能获得最佳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揽子化解“行民”争议,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出行困难”问题;同时也要挖掘民法典的公法价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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