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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刑事民事行政责任记者从发布会上获悉,201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将“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 指导性案例203号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指导性案例211号行政公益诉讼案,有机协调刑罚与行政处罚,明确违法行为人虽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未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责令其依法履行修复义务,并在违法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组织代为履行,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的协调统一。 在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打造畅通高效内外协调联动机制方面,指导性案例210号系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跨省倾倒工业污泥违法行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该案进一步细化政府赔偿磋商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机制,明确国家规定的机关通过诉前磋商,与部分赔偿义务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于磋商不成的其他赔偿义务人可以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指导性案例206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人民法院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协同配合,督促侵权人根据修复方案确定的整体修复要求积极进行生态修复,在依法认定无意思联络侵权人各自责任基础上,准许被告以代其他侵权人支出的修复费用折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并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实施效果的评估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