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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辖区古树保护情况时发现,东风镇高穴村养猪大寨的一棵百年以上的古柏树未得到有效保护,其树干基部区域被水泥硬化,树干中部钉有输电线支架,违反了《贵州省古树名木大树保护条例》规定。该古柏树长势衰弱,出现明显枯枝,部分树皮缺失,树干暴露,且电线杂乱其间,存在火灾隐患。检察机关向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古树履行监管职责,但未收到该局回复。2021年5月,检察机关现场查看发现该古树仍未得到保护,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贵阳市某自然资源局作为该地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古树负有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该局收到检察建议直至本案一审开庭前,始终未有效解决案涉古树被破坏的问题,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情形。遂判决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东风镇高穴村养猪大寨的古树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等。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古树是大自然和前人留下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弥足珍贵且不可再生。古树饱经沧桑,记录了自然变迁,承载着乡愁情思,是一个村庄、一个乡镇、一座城市悠久历史的见证者,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写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景观等价值,被誉为“绿色文物”“活的化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案涉古树及其生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长势衰弱,而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及时进行管护。人民法院通过本案审理,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对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古树管护责任,提升社会公众古树保护意识具有积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