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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真意保留 以暴制暴越界


林某凯发布的视频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有不少网友知晓林某凯此举涉嫌违法犯罪,但也提出疑问,“如果车位长期被占,车主电话打不通或者置之不理拒绝挪车,是不是依然不能采取如破胎、划车、撞开等行为呢?”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包华认为,车位被占,车位权利人的车位使用权确实受到了侵害,但对对方车辆的破胎、划车行为,只能造成车辆损坏,并不能产生被占车位腾退的效果。另外,一般情况下,车位长期被占也不属于“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情形。

“非因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不能以毁坏他人财物等方式对他人的低烈度违法或不文明行为进行泄愤式报复。此种情形下,应选择报警等方式进行救济。”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焦艳鹏说。

甄景善也提出,“以暴制暴”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这个过程中,受害者往往会演变为加害者,不仅实现不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还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网友提出:如果车位被占,要求对方挪车,对方态度强硬拒绝挪车,并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或者“你怎么弄都行”,那么车位权利人是否可以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呢?

“肯定不行。”包华解释说,因为机动车是贵重资产,且其使用、管理涉及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车辆所有权人的口头表示并不产生授权车位权利人进行资产处置的法律后果。

“‘损失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地说,就是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车位被占,肯定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比如在其他地方停车的费用、拖车费用、车位占用费用以及维权费用等,而通过损坏对方车辆的行为来泄愤造成的损失往往远超损失的成本,则权利人会变成侵权人,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马丽红说,虽然对方说“怎么弄都行”,但因为没有对价,不能因此认为产生动产交付的效果,也不能因此认为车主放弃了车辆的所有权,所以非权利人不能因此任意处置占车位的车辆。

甄景善认为,车位所属人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处置措施,不能以违法行为制止违法行为。占车位人所称“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吧”“你怎么弄都行”,往往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这种行为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真意保留”,这种情况下,车位所属人一般也知道占车位人所表达的并非其真实意思,所以不能仅根据占车位人的声称,就认定双方达成了车位所属人可以任意处置车辆的合意。

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看来,如果车位权利人多次与占用人交涉,而占用人不但置之不理,而且还明确表示“想怎么样就怎么样”或者“你怎么弄都行”,这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授权车位权利人对占用人的财产进行适当的处分,那么在取得相应证据的情况下,车位权利人可以采取如雇叉车叉走或拖走等,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车辆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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