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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人车位侵权 破坏车辆违法根据林某凯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视频显示,其车位被一辆轿车占用,对方车主拒绝挪车,他通过业主群发布信息,并喊话物业“作个证明”,称“我要把它丢到流花溪里去。这破车我赔得起”。 在张瑞山律师看来,本案中,根据警方通报,车位被占用的时间相隔仅有一天多,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失。但林某凯将占位车辆直接叉走并丢入河道的行为明显过当,已涉嫌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而叉车司机应该是共同侵权人,但责任较轻,承担次要责任。 她还提出,小区物业公司收取了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为停车位所支付的相应费用,有义务保障其所提供的车位能够达到停车要求,否则物业公司将涉嫌违约。 张律师分析称,此类案件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个领域的法律问题。 民事方面,陈某根如抢占他人车位,拒绝挪车,则涉嫌侵犯林某凯对车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林某凯动用叉车将轿车丢进河里,侵犯了陈某根对车辆的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应当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如果林某凯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包括了车位管理服务,而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对车位的管理责任,特别是在林某凯“喊话”后,物业公司仍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对车位的合法使用权利,涉嫌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行政方面,林某凯将他人轿车丢进河里,属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时,林某凯此举可能造成河流污染,涉嫌违反相关行政法律法规;陈某根如果存在强占车位甚至无理取闹、拒不挪车等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刑事方面,林某凯将他人轿车丢进河里,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涉嫌违反刑法,可能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另外,叉车驾驶员龚某强协助林某凯将车丢进河里,根据具体情节,可能会和林某凯一起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甄景善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