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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补植复绿有章可循

 

  2019年6月,颜某某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雇人在位于乌江干流流域的贵州省某县某村茶林坡砍伐35株柳杉、蓄积为6.5立方米,折合材积为4.2立方米,林木价值2960余元。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当年11月依相关规定,对颜某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补种树木175株,罚款1.1万余元。

  颜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缴纳部分罚款后拒不缴纳剩余部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后颜某某以县法院执行裁定程序违法为由,向该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县检察院经对县法院对该案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全面审查认为,县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无不当;经询问颜某某了解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求其补种的行政处罚未载明补栽树种等具体事项,而执行时又要求补种价值较高的桂花树,而不是砍伐的柳杉。颜某某已按要求补种直径5厘米、高2米的桂花树175株,经验收合格并缴纳部分罚款,剩余罚款无力缴纳,希望以补种树种超出的价值折抵剩余部分罚款。检察机关组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召开座谈会,两单位表示处罚决定中确未载明补种具体要求,且未制定补植具体规范,验收时无参照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对辖区补植复绿情况抽查,发现确实存在对补种树木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验收及验收标准不统一等情况。

  办案人员组织双方到颜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举行公开听证。检察官释法说理,阐明县法院超期作出执行裁定虽属程序违法,但未损害颜某某实体权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识到,要求补种价值较高的桂花树确有不合理之处。听证员一致认为,辖区内补植复绿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亟须制定标准。颜某某认可听证结果并自愿撤回监督申请。

  针对县法院执行裁定超期的违法行为,县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监督纠正。县检察院分别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并公开宣告送达,建议严格按照《贵州省林业局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验收补种树木,联合相关部门完善验收工作机制,对近三年的树木补种案件全面“回头看”。

  县法院采纳检察建议并回复,严格规范执行行为。针对颜某某未缴纳的部分罚款,县法院确认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年4月,县检察院推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制定了《某县被毁林地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标准和验收办法(试行)》。行政机关对近三年121件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回头看”,重新补种树木270株,复绿山林4.13亩。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个案监督,严格落实林木采伐许可制度,并拓展至被毁林地的补植复绿制度机制完善,推动行政机关依地方规定建立健全制度规范,确保补植复绿有章可循,共筑生态环境保护屏障,积极推动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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