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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细化相关规定   避免物业“钻空子”

 

  据受访专家介绍,对于物业服务交接问题,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没有具体规定,通常适用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一般程序性规定。近些年来,地方性法规正在这一方面作进一步细化探索。

  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业主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履行交接义务,并且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对拒绝交接的原物业服务企业有处罚的相关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2022年3月起正式施行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活动纳入基层治理工作,根据需要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等制度,落实人员、经费,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出物业管理项目的,由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现有的物业更换相关规定,杨勤法指出,总体上,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指导业主更换物业的条文较少,与现实生活中广大业主群体的迫切需求并不匹配,对于司法实务中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部分内容仍然需要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细化补充。

  包华说,需要对拒绝交接的原物业服务公司进行处罚,但也应当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对于新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对其强行接管行为予以处罚。只有这样,才能敦促各方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积极行使法定权利。此外,必须大力提升业主组织作出选聘决定的能力,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业主组织日常工作,把问题化解在纠纷出现之前。

  在孟丽娜看来,可以考虑提高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比例,或者通过基层政府组织工作干预,以满足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从而完成更换物业公司。通过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加以行政指导,如解聘原物业公司后,对新物业公司的选聘程序、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以及授权招标、起草合同、代为签约等工作,全体业主如何进行决策,哪些内容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后可授权完成选聘工作,哪些内容须事先经业主大会决策后才能启动招标工作。

  “可以从法律服务方面着手,通过社区指导、法律服务人员辅助的模式协助有需求的业主完成物业更换。由业委会聘用律师完成招投标、草拟物业服务方案等专业工作。”杨勤法建议。

  杨勤法提出,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物业服务公司资质的备案流程和监管力度,制定清晰明确的物业管理活动标准,减少物业服务公司“钻空子”行为。探索建立类似物业公司资质查询平台的业主便民投诉通道,使物业服务公司受到综合性、多主体的监督。持续整顿物业服务行业市场风气,在建设单位选择前期物业的公开招标阶段就加强行政力量的监督,杜绝串通投标等违法现象,避免一些物业服务公司串通甚至垄断所在地区内物业服务活动导致业主更换物业无实质性作用。

  “在社会层面,广大业主也应当增强维权意识和法律素养,业委会可以定期组织安排普法教育活动,以便需要更换物业时流程更顺畅。”杨勤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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