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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指依法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活动。 东莞市法律援助处成立于1998年,是代表东莞市人民政府组织、管理、协调及监督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机构,直接隶属于东莞市司法局。 地址:东莞市东城西路189号(市司法局一楼) 咨询电话:0769-22490148 上班时间:星期一-星期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节假日除外) 邮政编码:523129 指引设定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受理的条件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表格)(原件1份 材料形式:纸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1份) (三)经济困难申报材料;(表格)(原件各1份 材料形式:纸质)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原件各1份 材料形式:纸质)
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的情形 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困难残疾人家庭、重度残疾且无固定生活来源或者一户多残的; (七)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八)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九)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未就业、生活无着的; (十)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的; (十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十二)其他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
法律援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二)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三)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四)代拟法律文书; (五)提供法律咨询;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案情简单、诉讼标的小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导当事人自行诉讼。
“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 “12348”广东省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是广东省司法厅专门为广大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的电话专线。如果在工作或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可拨打“12348”,律师将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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