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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聘用专兼职律师合同
甲 方: (聘方)
乙 方: (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 职务: )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 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