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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立遗嘱人: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遗嘱执行人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由于担心本人去世之后,家属子女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执,故本人特请 作为见证人,本人于 年 月 日在市区立下本遗嘱,对本人所拥有的财产作出如下处理: (一)财产情况 本人名下目前共拥有房产共 处,其具体情况如下: (1)位于 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 ,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可另列清单 。 (2)位于 室的房产1处,房产证号: ,内部装修及物品情况: 可另列清单 (3)车辆: 写明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发动机号码 (4)银行存款: 写明银行帐号、银行名称 (5)其他贵重物品: 拍照或发票备注 (二)财产继承 本人去世之后,上述所列举的房屋由 个人继承(性别: _________;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与本人关系:_________)。如继承人继承遗产时有配偶的,继承人所继承房屋与其配偶无关,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立遗嘱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代书人: 见证人(签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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