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营股本贷款合同联营股本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贷款人: 借款人: 借款人为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增加外汇收入,组建联营(合作)企业,向贷款人申请联营股本贷款。双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借款合同条例》协商签定本合同并共同恪守下列条款。 一、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最高金额为人民币万元。 二、贷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贷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贷款限用于借款人与组建(合作)厂的投资股本。 四、贷款利率及利息计收 1.本合同项下为月息‰(一个月以30天计算)。 2.贷款使用期间,若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行总行调整贷款利率,本合同规定利率将作相应调整。 3.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按季计收,每季最后一个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 4.贷款利息由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开立的专用基金存款户中或其他帐户中收取,或由借款人在结息日前三个工作日前将利息汇入贷款人指定的帐户。 五、贷款支用 1.本合同所列贷款,借款人应按照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支用,如有改变,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2.借款人未向贷款人提出改变支用时间的申请并取得贷款人同意,其超过贷款申请书所列使用时间未支用贷款金额的一部或全部,应视为自动取消,未支用金额不得再继续支用。 3.借款人在支用贷款时,应在实际支用日三个工作日前向贷款人提交有关贷款凭证,贷款人凭以发放贷款。 六、贷款的偿还 1.本合同项下贷款应按申请书所列还款计划偿还。由于客观原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才能延期偿还。 2.借款人以贷款投资的联营企业分得的税前利润归还贷款。 七、贷款保证 1.借款人用企业自有的折旧、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企业基金作为还款保证,借款人不能按合同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有权在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扣收。 2.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由 出具的无条件不可撤销担保书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 八、违约及违约处理 (一)违约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中一项或数项时即构成违约。 (1)借款人不能按申请书所列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 (2)借款人未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借款人所投资的联营企业在贷款期内由于任何原因“关、停、并、转”,或联营(合作)双方中止联营(合作)。 (4)借款人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 (二)违约处理 借款人构成前款违约行为,贷款人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借款人,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成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2)对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挤占挪用贷款,在本合同规定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100%。 (3)对借款人未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贷款人对逾期部分的贷款在本合同规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利息30%。 (4)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全部金额或尚未支用的贷款余额。 (5)提前收回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由贷款人从借款人专用基金帐户中主动扣收,或采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追索。 (6)向担保人追索未偿还的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贷款本息。 九、合同的生效、变更及解除 1.本合同经借款人、贷款人双方签章后生效,在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2.除由于贷款违约原因外,借款人或贷款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双方未协商一致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3.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合同双方应对本合同作相应的修改、变更或解除。 十、其他 1.本合同项下贷款项目的贷款申请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其所列各条款与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条款享有同等法律效力。 2.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按月提供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3.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负责人签章: 负责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上一篇借款合同(补偿贸易)下一篇联营股本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