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伟 黄仕俊
【案情】
2018年2月3日,刘某准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年末联欢会,会上喝了酒,会后,李某自行骑摩托车回家时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自己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且经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2.32mg/100mL。
【分歧】
刘某受伤是否构成工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的规定,刘某受伤构成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刘某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的情形,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刘某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故刘某受伤不构成工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刘某系公司员工,年末联欢会由公司办公室下发通知要求每个员工参加,因此年末联欢会的活动时间、场所,也视为正常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的延续,刘某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其次,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于82.32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从而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经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综上,虽然刘某在年会结束后返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但是刘某醉酒驾车未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从而产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 “职工有醉酒或者吸毒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规定,因此刘某受伤不得认定为工伤。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