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亚鹏
【案情】
2016年7月13日,徐某驾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行驶途中突遇行人黄某出现在高速路上,由于刹车避让不及,黄某被当即撞飞。事故发生后,徐某心生害怕,遂驾车驶离现场。 最后,黄某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分歧】
针对本案,司机徐某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只需负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徐某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该案满足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所以,正常情况下车辆将高速公路上的行人撞死,行人有过错,驾驶员没有过错,驾驶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本案中司机徐某肇事逃逸需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司机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