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瑶
【案情】
2018年1月20日,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意外险,同年11月16日,李某驾驶电动车被撞身亡,经交警队鉴定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但该电动车被鉴定为超标电动车。因此在李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意外身亡进行理赔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即为保险合同约定了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因为李某的电动车超标应认定为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需要驾驶证,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免责事由;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我国并未对驾驶电动车实施强制性规定,并要求车主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且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约定范围是否涵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车型已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人寿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的寿命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它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中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否获得理赔的主要合同权利,于合同各方的利益影响甚巨。至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我国并未对驾驶电动车实施强制性规定,并要求车主办理行驶证和驾驶证,且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的约定范围是否涵盖本案保险事故发生的车型已超出了一般公众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在保险人无法进一步提供相应依据,证明该类车辆必须取得车辆行驶证,以及驾驶人驾驶车辆应当取得何种驾驶资格方可上路的情况下,保险人以免责条款要求免除其理赔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案涉案电动车被交警部门鉴定为“机动车”仅表明该电动自行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但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亦未要求超标车车主必须具有相应驾驶资格,且客观上也无法获得相应驾驶资格及行驶证,因此该保险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义务。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