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亚鹏
【案情】
石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市区外环时,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刮碰,事故造成石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询,王某所驾驶的汽车为二手车,尚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原车主黄某名下。石某出院后要求王某和黄某赔偿其损失。
【分歧】
针对本案,二手车驾驶人王某及原车主黄某到底谁承担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因由汽车驾驶人王某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车辆驾驶人为王某,但事故发生时车辆尚登记在原车主黄某名下,因由黄某承担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因肇事车辆属于动产,黄某与王某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过户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所以当车辆自黄某交付给王某时,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买方王某就成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
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与王某虽未办理过户,但是因车辆已经实际交付,原车主黄某既不能支配、控制该车辆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辆的营运中获得利益,况且黄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无法防范控制,与致人损害的后果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故此,王某作为车辆的受让人,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黄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已明确,即因车辆完成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综上,本案中车辆驾驶人王某应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