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长青
【案情】
王某某在2018年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在保险期间,王某某驾驶机动车撞伤李某某,王某某事后驾驶机动车逃逸。事故经交警认定由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向法院起诉王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4万元,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赔偿责任。现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向王某某追偿,要求王某某向某保险公司返还8.4万元。
【分歧】
关于保险公司能否向肇事逃逸司机追偿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支付保险公司追偿。王某某在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认定为具有重大过错,其危害结果不亚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为保障受害人能及时得到救助而先行赔付,如果不允许保险公司追偿,则客观上让王某某转嫁了风险,且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
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无权向王某某追偿。解释规定可追偿的情形未包括肇事逃逸行为,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第五十三条也规定,词肇事司机逃逸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同样未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故保险公司的追偿无法律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向机动车驾驶人追偿。在之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三种情形中,明显也未包括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与王某某之间存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依法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8.4万元,应系履行交强险的赔付义务,属于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范畴,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另外,从立法目的考虑,解释将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等三种情形规定为保险公司可追偿例外,是因为该三种情形均为违法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此类情形下驾车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和概率增加,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符合保险法的近因原则。而肇事逃逸行为发生在事故之后,并未增加驾车的危险性,驾驶行为也不必然违法。